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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局的定價標準不能超過多少?

物價局的定價標準是根據相關商品或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發零售差價、區域差價和季節差價。

價格是商品的價格,生產價格是部門平均生產成本加上社會平均利潤構成的價格。生產價格是價值的轉化形式。

定價是市場營銷的重要組成部分之壹,主要研究制定和改變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策略,以獲得最佳的營銷效果和收益。

定價如下:

1,成本導向定價法;

2.需求的價格彈性;

3.面向競爭的定價方法;

4.面向需求的定價方法;

5.撇油定價;

6.滲透定價;

7.價格折扣和優惠;

8.密封投標定價法;

9.認知價值定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該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制定的價格,根據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第五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價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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