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具體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食用的動植物油和各種油水混合物。
餐廚垃圾應單獨處理,集中收集、運輸和處置。其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對小餐館、食雜店、食品攤販產生的餐廚垃圾的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勵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擺放。有條件的地區將逐步納入統壹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置,有條件的社區可開展現場收集和處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相關社會公益組織、環境衛生企業等社會力量可以對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的運送、收集和處置開展宣傳、指導和服務活動。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政府工作範圍。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日常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