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壹,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造成危害結果,取決於法律標準,即有無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的角度看,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減弱,每個案件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第二,要結合他們行為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是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他們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於患病狀態。3.《民法通則》也明確規定了精神病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精神病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金。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應當從輕處罰其刑事責任;精神病人需要檢查病人是否在發病時間。如果當時精神狀況正常,他們也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對精神病人犯罪的判斷方法要看具體情況。所以,做事情要三思而後行,切忌沖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