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權的轉讓是指信托受益權的轉讓。信托受益權是指相關當事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後,享有的收益的權利。還包括合同規定的關聯方在信托合同終止時可以享有信托財產本身的利益的權利。信托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要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權利。從廣義上講,受益人不僅享有要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權利,還享有保障信托利益實現的其他權利,如知情權、調整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權利、撤銷受托人違反信托的權利、受托人的罷免權等。信托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征:第壹,信托受益權屬於具有物權和債權性質的物權。信托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托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這種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第二,信托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信托受益權是通過轉讓質押來實現的,因此可質押的權利應滿足可轉讓的條件。根據《信托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可以是同壹信托的受益人或者唯壹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壹信托的唯壹受益人。第四十四條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什麽是信托受益權回購?
受益權轉讓和回購模式曾是信托和銀行的經典模式之壹。
無論合同的哪壹方,其在合同成立時的目的都是為了融資貸款。既然到期融資款無法償還,就應該按照合同的相關規定履行義務,這對交易各方也是公平的。
信托公司通過設計以“收益”為核心結構的信托計劃,有效繞過監管紅線,實現快速便捷的投融資交易。
為信托公司設計如此復雜的法律關系和長時間的交易流程,其根本目的不僅是為了獲得購買收益權的基礎資產集合的監管要求,也是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證信托資金的安全和及時提取。
主要交易步驟包括在約定時間內購買融資方對基礎資產的“收益權”和融資方的溢價合約。從外觀上看,似乎雙方的關系是壹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即資金方作為購買方應按照約定及時支付“收益權”的對價,購買後成為債權人,融資方有義務在基礎資產收益定期取得之日贖回收益權。
三、什麽是信托受益權回購?
這個要看信托持有的是股權還是債權。如果是債權。這個壹般算。承諾回購信托收益權。實際上相當於壹種有保障的行為。
4.什麽是信托資金池業務,有哪些風險?
資金池信托產品是指信托公司壹次或多次發行信托計劃,募集資金投資於單個項目或組合投資多個項目。
根據資金和項目匹配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壹對壹、多對壹或多對多三種方式。
其中,多對多模式較為常見。
資金池信托通過滾動銷售不同期限的信托單位持續募集資金,運用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交易所及銀行間市場債券、固定收益類產品(包括逆回購、1年內追加回購的信托產品或信托受益權、債權或債權收益權),以動態管理模式維持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的平衡,並從中獲取收益。
資料顯示,自2012以來,資金池信托規模快速增長,備受投資者追捧和認可。幾乎每家信托公司都新發行3-5只這樣的產品,如平安信托的日聚金跨市場貨幣基金1號。自2009年成立以來,至2012年末,預計資金規模近400億元,具備投資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