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但不同意調動,且調動工作後不打算辭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協商:首先可以嘗試和雇主協商,說明自己的情況,要求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和薪資水平。妳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妳的工作表現和價值,從而說服雇主采取合理的措施。
收集證據:收集所有與妳工作相關的證據,如工資單、工作安排、工作職責等。這個證據可以支持妳的權利,有助於證明妳的情況。
尋求法律援助:如果妳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或律師咨詢,了解自己的權利和法律途徑。根據當地勞動法律法規,妳可能有權拒絕調崗降薪,或者要求雇主賠償妳的損失。
提起訴訟:如果妳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無法協商解決,可以考慮提起訴訟。提起訴訟前,要咨詢律師,了解當地的勞動法律法規。
總而言之:
如果不簽勞動合同,但是工資降低,不同意調職或者辭職,首先要想辦法和用人單位協商,收集好所有相關證據。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或律師咨詢,了解自己的權利和法律途徑。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考慮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