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是:批準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費率的制定和備案;保險條款的制定和歸檔;監督保險準備金的提取;規定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監督管理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整頓保險公司;接管保險公司。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用情況;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書面報告和資料;檢查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經營場所;監督保險公司業務活動的合法性,對違反保險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采取責令改正、罰款、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強制措施。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目標是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
保險監督管理的內容:
1.壹般監督和管理
包括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用情況。
2.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批準和備案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險種、依法強制投保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身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督管理
保險公司未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準備金,或者未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保險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保險公司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