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全部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
2.自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的條件是什麽?
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並扣除符合無效宣告條件的,視為無效;如果發布時發現錯誤碼,可以立即作廢。同時,以下條件稱為無效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款和扣款時間不超過賣方的賬單月;
(2)賣方未抄稅,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
3.不按規定開具發票:
1,開具未開具發票;
2.單聯或上下聯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等內容。都不是真的;
3、填寫項目不全;
4.更改發票;
5.出借、轉讓和開具發票;
6.未經批準拆封發票;
7.虛構業務活動和虛假發票;
8.開具不符合要求的發票;
9.開具無效發票;
10.未經批準跨規定使用區域開具發票的;
11.用其他單據或白條代替發票開具發票;
12.擴大專業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範圍;
13.未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14,發票登記簿未按要求設置;
15,其他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654.38+0萬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1)不開具發票,或者不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不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拆解發票;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指定區域開具發票;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