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原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機構或者內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以自己的名義履行行政職能的,該機構或者內設組織可以負責公開與履行行政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 * *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公開。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職能、組織機構、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及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的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依據和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壹)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十四)公務員的職位、名額、條件和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