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利用信息網絡、信函、電話、傳真、來訪等方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投訴人壹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並寫明其姓名(名稱)、地址和請求、事實和理由。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口頭提出的信訪事項。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受理和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同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3.信訪人通過來訪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通過來訪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交相關政法部門處理。
多人利用走訪形式提出* * *與信訪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各級機關單位要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就地解決問題,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四、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辦公場所或者公共場所,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者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品和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他人,幕後操縱他人信訪事項,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五、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該機關或其上級單位進行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或者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給予書面答復。
法律依據
《信訪工作條例》第十九條信訪人壹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並寫明姓名、地址、請求、事實和理由。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口頭提出的信訪事項。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受理和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同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信訪人通過來訪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本級或者上壹級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通過來訪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提交相關政法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