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證據保全的決定:
1,當事人無違法行為;
2.被采取證據保全的場所、設施和物品與違法行為無關;
3、已經作出決定,不再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
4.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期限已過;
5.暫時查封的危險部位和場所的火災隱患已經消除;
6、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
7.解除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返還財產,並由當事人簽名確認。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聽證的具體內容如下: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3、數額較大的罰款;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強制隔離、戒毒、教育等處理措施決定的案件。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證據保全的決定:
(壹)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被采取證據保全的場所、設施和物品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已經決定不再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
(四)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期限已過;
(五)被臨時查封的危險部位和場所的火災隱患已經消除;
(六)不再需要其他證據保全措施的。
解除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返還財產,並由當事人簽名確認。
第九十九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壹)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嫌疑人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違反國境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對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的罰款。根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處以罰款的,適用於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性法規執行。
第壹百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與案件無關的偵查人員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