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刑民交叉壹般是指行為人的同壹行為同時符合刑事犯罪和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或者不同行為同時或者分別符合刑事犯罪和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並且這些行為的主體或者客體相同或者部分相同的客觀現象。刑民交叉案件是刑事案件涉及民事經濟糾紛或民事糾紛審判中發現犯罪線索的壹般表現。從刑事與民事交叉的本質屬性來看,刑事與民事交叉的根源不在於客觀事實的交叉,而在於評價客觀事實的法律規範分為刑事與民事。只要在法律規範上存在刑事與民事的區分,就必然存在對同壹事實的雙重評價和規範。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實和法律主體上完全重疊或者部分重疊,導致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在程序處理和責任承擔上存在壹定聯系的案件。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
(1)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因各種原因未能找到被害人,未告知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權利;或者告知了被害人,但被害人未能及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導致刑事案件判決,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2)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公訴時間較長,部分被害人迫不及待提前單獨推進其民事訴訟。
(3)有些刑事案件的案由,不適合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_ _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過度拖延,刑事案件審判結束後,同壹審判組織才能繼續審判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可以考慮將刑事案件審結後單獨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由法院調整到審理刑事案件的審判機構,避免不同的審判機構對案件的事實和責任作出不同的判決,避免審判資源的浪費。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同壹審判組織審理,可以合理安排審判時間,有效避免審判周期過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