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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早育是否違反計劃生育?

早婚早育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早婚早育: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這個年齡以下結婚生子的行為屬於早婚早育。《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

早婚早育的三個原因:

1,想法。受農村封建思想和舊習俗的影響,壹些父母渴望兒子在未老之前結婚。

2.不保護的行為。大部分青年男女在確認戀愛關系後壹起外出打工或單獨相處時發生無保護性行為,導致懷孕後結婚。

3.法律意識淡漠。有些家庭認為只要壹個孩子沒關系。

早婚早育的危害有哪些?

(1)影響母嬰健康成長。青少年的身體生長發育,尤其是骨骼,要到23歲到25歲才能完全鈣化。如果在此之前懷孕,母親和胎兒爭奪營養,使母親和嬰兒都不能健康成長。

(2)增加母嬰死亡率。在早婚、早育和多生孩子的婦女中,宮頸癌的發病率顯著增加。尤其是18之前出生的比26之後出生的高20倍。

(3)增加社會不穩定性。影響個人學習和職業發展,也不利於個人素質的提高。年齡小,生活經驗不足,戀愛時間短,感情基礎薄弱,缺乏對家庭的責任感,不能很好的餵養和撫養孩子。壹旦出現矛盾,容易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婚率上升,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4)增加家庭經濟負擔。早婚早育是違法的,雙方都要承擔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增加了家庭的經濟負擔和違法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優生優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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