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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家安全法行使管轄權。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港澳地區經濟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第五款規定,香港、澳門地區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其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以及訴訟標的不在內地,當事人按照書面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受理。沒有約定的,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壹方當事人應訴的,視為雙方承認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有管轄權。知識拓展: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和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的權限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權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其中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常用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按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行為發生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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