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姻法中婚姻的定義
“婚姻”作為婚姻法調整的對象和婚姻法研究的對象,必須有壹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婚姻的法律概念應與民法中的民事行為概念相對應,並在婚姻法律制度中保持壹致。應該涵蓋以下三層含義:以男女結合為基礎;以* * *同居為目的;隨著夫妻身份的張揚。應包括各種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可與婚前性行為、納妾、未婚同居相區別,應避免與婚姻、婚姻關系等法律概念相混淆。
二、婚姻關系包括什麽?
夫妻關系是指男女之間因合法婚姻而產生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夫妻關系是家庭產生的前提,是婚姻關系的基礎和核心。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
(1)夫妻人身關系:夫妻人身關系是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夫妻在身份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來說,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或幹涉對方;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2)夫妻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是指夫妻之間在財產權利和義務方面的關系。
是由夫妻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後果,直接體現壹定的經濟內容。
三、同居與夫妻關系的區別
(1)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同。根據各自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到,事實婚姻在我國當前審判實踐中的發生和認定,都受到特定時間和條件的限制。同居關系的構成限制相對較少。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壹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就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婚姻對待,作為合法登記的婚姻關系對待。如果認定為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本身就不受法律保護。
(3)適用程序和相關規定不同。人民法院受理事實婚姻關系案件後,應當依法先行調解、和解或者撤訴,確認婚姻關系有效,並出具調解書或者裁定書;調解不能達成和解的,可以根據每個案件的不同情況,調解或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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