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即壹般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第二,區分職業禁止令和禁止令
比如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危害生產安全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從事與生產安全有關的特定活動(禁止令);對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可以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職業(禁止就業)。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欺騙的犯罪,刑期是三年到五年,其他法律優先。起算日期為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算。是主刑執行的完成,不是附加刑的完成。
2.我國刑法禁止令應分為管制執行期間的禁止令和緩刑期間的禁止令。禁止令是由違反兩種禁止令的差別化制裁模式決定的,是對犯罪人的壹種綜合懲罰和非懲罰處理制度。
3.違反我國刑法禁止令的後果:(1)被判處管制的罪犯違反禁止令,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2)被緩刑的罪犯違反禁止令的,處理方式同前;(三)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然後呢。情節嚴重?主要指違反禁止令三次以上,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且違反禁止令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在管制中違反禁止令只會產生行政法律效力,而在緩刑中違反禁止令,除了行政效力外,還可能產生刑事法律效力。
4.這兩者是相關的
(1)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宣告職業禁止。
(2)如果發布禁止令,被判處管制或緩刑的罪犯不受職業禁令的約束。沒有禁止令,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了職業禁止令的,可以宣布職業禁止令。
(3)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和執行完畢後或假釋後,可宣布禁止從事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