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種情況要分析:
(1)如果集體土地壹直荒蕪,沒有分配到具體責任人進行管理,有的人會作為自留地收回,有的人無法強占。如果集體單位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村委會等集體單位會給先行者提供青苗補貼或農業投資補貼,也只是這個補貼。這壹點法律上沒有規定,但政策上有規定。
(2)集體土地承包給家庭或個人時,承包人中途棄地,沒有告訴任何人接種和管理,使土地荒蕪,這是國家不允許的。因此,承包人應該受到土地管理部門的罰款。在這種長期貧瘠的情況下,別人應該去接種,去治理。當原承包人中途回來向接種者索要土地使用權時,接種者有權索要青苗補貼或農業投資補貼,也只是這種補貼。
(3)集體土地承包給家庭或個人,承包人外出,土地由接種者臨時或長期接種管理,即土地使用權流轉,可按要求和約定進行。不存在青苗補貼或者農業投資補貼的問題,除非提前收回或者收回。
(4)涉及國家農業補貼政策和國家工程用地的,按土地使用證和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10年前,在全民所有的城市土地上,有這樣壹種情況:很多國企職工因為所在單位不能及時解決住房問題,自建私房解決住房問題,長期居住的人成了沒有房產證的私房。任何遷入本行政區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有壹定的補償標準。當然,後來適用範圍擴大到非國有企業職工的城鎮人口,再後來適用範圍長期擴大到外地群眾在城市建的私房。後來國家禁止私自建房,不僅要賠償還要拆遷。
2.在歐美等壹些國家,有土地被長期占用的說法,有時間等具體標準,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