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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是誰制定的?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國家行政強制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2.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直屬機構中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的壹種權力。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對行政機關的活動、行政職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項行政管理制度制定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它們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在全國範圍內有效。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有關政治、科技、經濟、教育、文化、外事等方面的各類法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涉及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在起草行政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以“依據”原則界定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以“不抵觸”為原則界定地方立法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根據國家總體工作計劃,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法律項目應與NPC常務委員會的項目相聯系。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跟蹤國務院各部門實施立法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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