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對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進行專業維護、養護、管理和維護,業主應當支付報酬。物業服務合同是基於平等自願的民事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也稱物業管理合同,但它與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職權而與相關單位簽訂的行政合同有著本質的區別。物業服務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委托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是基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委托,但又不同於壹般的委托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委托合同的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失去信任,可以隨時終止委托關系。物業服務合同是基於勞務的合同。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是提供合同約定的房屋維修、設備維護、治安、衛生、園林綠化等勞務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在完成約定義務後,有權獲得報酬。物業服務合同與涉及提供勞務的合同也有本質區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制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制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雖然合同也涉及提供勞務,但承包人提供的勞務只是手段,不是合同的目的。承包商應該用他的勞務產生壹些物化的成果,並承擔工作中的風險。承包人未完成工作的,不得要求報酬。物業服務合同以具體服務為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