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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經濟法基礎知識

第壹章經濟法基礎知識

壹、經濟法的形式

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國人大2。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政法規(僅次於憲法和法律):國務院4。地方性法規:地方國家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及其直屬機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7。國際條約或協定。

說明考生要掌握經濟法制定機關的不同形式。

第二,經濟和法律關系

(壹)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主體資格

(1)只有具備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壹定的權利,承擔壹定的義務。未取得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但是,合法成立的主體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範圍內參與經濟法律關系,超出法律規定或認可的範圍者沒有資格參與“相應的”經濟法律關系。

(2)獨立性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即使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與經濟管理和經濟協調法律關系,也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經濟法律行為,而不是廣義上的國家名義(2005年調整)。

(3)如何取得學科資格(1997中的選擇題)

(1)經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批準;(2)經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準;③經濟組織“本身”被批準成立;

(4)主體本人向國家機關“申請並被批準”登記成立;⑤由法律法規“直接賦予某種身份”而確立。

(4)主體的範圍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經濟組織的內部組織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在壹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國家機關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在壹定條件下也可以成為經濟活動的主體(比如國家對內對外發行國債,政府部門出讓土地使用權)。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1.物:能被人控制和支配,具有壹定經濟價值,以物質形式表現的物體。

2.行為:包括經濟管理行為、提供某種服務的行為和完成某種工作的行為。

3.智力成果:包括專利、版權、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

說明某些經濟權利在壹定情況下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土地使用權作為壹種經濟權利,在土地出讓和轉讓的經濟法律關系中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素

(1)實質性和有效性要素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肯定”屬於無效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所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

2.意義意味著真理

(1)行為人故意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無權主張該行為無效,而“善意”相對人可以根據情況主張該行為無效。

(2)行為人基於某種誤解的意思表示與其固有意誌不壹致的,只有在存在“重大錯誤”的情況下,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3.它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二)有效要素的形式

書面形式優於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公證書、審批表、登記表、公告表)優於壹般書面形式。

第四,無效民事行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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