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壹條
下列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押船舶:
(壹)因船舶營運造成的財產損失。
(二)與船舶營運直接有關的人身傷亡;
(三)海上救助;
(四)船舶對環境、海岸或者利害關系方造成的損害或者損害威脅;為防止、減少或消除此類損害而采取的措施;為此類損害支付的賠償;為恢復環境而實際采取或將要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費用;第三方因此類損害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損失;與本項所述性質類似的損害、費用或損失;
(五)與打撈、清除、回收、銷毀沈船、沈船、擱淺船舶和被遺棄船舶或使其無害有關的費用,包括與打撈、清除、回收、銷毀仍在船上或曾在船上的物體或使其無害有關的費用,以及與維護被遺棄船舶及其船員有關的費用;
(六)船舶使用或者租賃協議;
(七)貨物或者旅客運輸協議;
(八)船上或者有關貨物(包括行李)的滅失或者損壞;
(九)共同海損;
(十)拖航;
(十壹)引航;
(十二)為船舶的經營、管理、維護和修理提供材料或服務;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造、修理、改裝或裝備;
(十四)港口、運河、碼頭、港灣等航道的收費;
(十五)船員的工資和其他報酬,包括應當支付給船員的遣返費和社會保險費;
(十六)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費用;
(十七)應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支付或者由他人支付的船舶保險費(包括相互保險費);
(十八)應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支付或者由他人支付的與船舶有關的傭金、經紀費或者代理費;
(十九)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權的爭議;
(二十)船舶所有人之間關於船舶使用或者收益的爭議;
(二十壹)船舶抵押權或相同性質的權利;
(二十二)因船舶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
我們可以理解,法院查封扣押船舶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船舶被扣押時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扣押後不能使用。希望大家能明白這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十二條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海事保全的,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海事請求、申請理由、保全的標的和要求的擔保金額,並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