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遇到孤兒。
美國相關移民法明確規定,如果孤兒是外國兒童,收養申請人必須證明已婚申請人及配偶或未婚申請人在收養時曾親眼見過孤兒。已婚收養人和配偶必須共同收養,未婚申請人在收養時必須年滿25周歲。
雙方壹見面,就對對方有了直觀的認識。在這個前提下,申請人的心理不會有太大的變化,從而保證申請人將來會兌現自己的收養承諾。
孤兒又可以被收養了。
如果申請人從未親眼見過孤兒,他仍有機會收養,但前提是申請人提交聲明,同意孤兒可以再次被收養。換句話說,如果監管機構發現收養人違背了自己的收養承諾,被收養的孤兒受到了委屈,監管機構會強制收養人放棄收養權。“二次收養”的規定就像懸在頭上的壹把劍,提醒收養人要盡到自己的責任。
培養合格的養父母
美國收養機構將推出“如何成為壹個好的養父母”的培訓,其中包括壹系列強化會議,重點是如何幫助孩子學會控制自己的行為,如何幫助他們聯系自己的親生家庭,了解收養的影響。
培訓每周兩次,持續五周。這樣的訓練為收養人奠定了必要的心理基礎,為孤兒提前被收養創造了安全的環境。這樣,壹旦辦理完收養手續,被收養的孤兒就可以在這些愛心養父母的關心和教育下健康成長。
收養前接受家庭調查
在美國,收養孤兒是壹個復雜的過程,收養前調查是必不可少的步驟之壹。
家庭調查包括以下內容:采訪收養者;采訪收養人家庭的其他成年成員;評估收養人和其他成年成員的身體、精神和情感能力;詳細描述收養人的財務狀況,包括收入、債務、消費等。;收養人住房條件的詳細說明;收養人家庭每個成員的犯罪史等。(楊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