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義務主體範圍不同。絕對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每壹個人,權利主體已經與每壹個人形成了法律關系,雖然義務人可能並不知道或者有實際侵權的可能。法律是秩序的體現,絕對法律關系反映的是壹種現實的社會秩序,是對既得權利的保護,每個人都在這種秩序的安排之中。相對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雙方由特定的法律事實結合而成,與他人無關。絕對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每個人,但這不屬於法律關系競合的現象。競爭時,對象不同,或範圍或條件不同;絕對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單壹的,沒有範圍和條件的限制。
(3)基本權利不同。“民事權利都是以民事法律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1]任何法律關系都包含著反映其性質的最基本的權利。絕對法律關系中包含的權利是絕對權利,相對法律關系中包含的權利是相對權利。絕對權利是對世界的權利,相對權利是對人權的權利。這兩種權利的對立意義是非常不同的。絕對權利的對抗性在於排斥和侵犯;相對權的對抗在於索取報酬。在絕對法律關系中,本質問題是權利(絕對權利)的保護。在相對法律關系中,本質問題是要求給付(相對權利)以實現和保持。
(4)權利與義務單壹性的表現是不同的。絕對法律關系都是單壹法律關系,相對法律關系多表現為“復合法律關系”。[2]由於絕對法律關系是單壹法律關系,因此不會出現相對法律關系那樣的兩個相對應的兩極主體之間的競爭。比如合同對於雙方來說是“復合法律關系”,是兩種單壹法律關系的對抗性競合。這種現象絕對不可能出現在絕對的法律關系中。
(5)確定權利和義務的依據不同。絕對法律關系都是法律關系,即絕對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都是法律規定的。即使壹個絕對的法律關系是由壹個反映當事人意誌的行為作為法律原因而發生的,其內容也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相對法律關系分為意向性和法定性兩種,意向性相對法律關系的內容由當事人的法律效力決定(如合同關系);法律相對法律關系的內容由法律規定(如無因管理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