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認定犯罪組織實施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三)為查處國家工作人員有組織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的;
壹、內容解讀
1.為了實現“打早”“打小”,《打擊有組織犯罪法》明確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惡勢力組織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聚集在壹起,采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作惡多端,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2.近年來,以恐嚇、威脅、騷擾等“軟暴力”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惡刑事案件呈現高發態勢。《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了“軟暴力”手段的認定,明確界定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的騷擾、糾纏、哄騙、聚眾造勢等行為。,對他人形成心理脅迫,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3.加強行業監管是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的關鍵舉措。《打擊有組織犯罪法》明確規定了行業監管的職責。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行業有組織犯罪防控長效機制,監測分析相關行業有組織犯罪形勢,加強對有組織犯罪多發行業的監督管理。
4.為防止黑惡勢力侵害未成年人,《打擊有組織犯罪法》完善了學校的預防職責和報告義務,增加了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的規定,規定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二、壹般規則
1.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
3.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做好反有組織犯罪工作。
第三,課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壹部法律,目的是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範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2.《打擊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和處理、案件處理、涉案財物的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處理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等。,系統總結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實踐經驗,確保掃黑除惡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
3.2021 1 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該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
第壹
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