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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北京出京的文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

第壹,減少進出北京的人流

第壹,堅持不出境,非必要不出北京。建議市民盡量減少在京活動,近期不要前往北京,不要前往境外和國內高風險地區所在城市(地級及以上城市,下同)。北京市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前往高危地區及其所在城市。確需前往的,由所在單位嚴格審批,落實“誰申請、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回京後應立即進行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方可復工。在高風險區所在城市離京並納入地方控制的人員,解除控制後登機前48小時只能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回京;未納入控制的,在當地健康監測14天後,持登機前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即可返京。

二是嚴格控制我市風險區域人員離開。本市報告確診病例的居住地和單位所在街道(鄉鎮)及本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出京。如果真的要出京,他們必須在48小時內持“健康寶”綠碼和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三是提高疫區人員進京管控水平。高風險區所在城市人員限制進京,高風險區人員不允許進京。對已進京人員,要落實“四方責任”,立即開展落地核查、核酸檢測、健康觀察等管控措施,確保不漏壹人。疫區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檢查站加強進京方向檢查。請做好配合工作。

四是加強高危人員入(返)京管理和各類人員健康監測。凡進入(返回)北京的外地人員被認定為密切接觸者和亞密切接觸者的,除自行隔離外,* * *由其工作單位和社區(村)監管壹周,不參加任何聚集活動。請密切關註各類入(回)京人員和與* * * *同居人員的情況。如果出現發熱、幹咳、乏力等可疑癥狀,應戴好口罩,及時到附近醫院發熱門診就診。不得自行服藥,不得到無資質的診所就醫,不得帶病上班,並及時向所在單位和社區(村)報告自己的旅行史、接觸史和身體異常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2)確診前將疑似患者隔離在指定場所;(三)在指定場所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進行觀察,並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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