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和企業法是姊妹法。企業法規範企業的組織和行為,證券法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因此,企業法可以稱為組織法,證券法可以稱為行為法。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1,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要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生存和進步的基礎。投資者投資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充分保護。因此,幾乎所有國家的證券法都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作為自己的根本任務,證券法本質上是壹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證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不是保證其投資的證券的價值,也不是保證其賺錢獲利,而是保護其平等的投資機會和公平的待遇,公平公正地實施證券交易,排除那些妨礙投資者根據自己的自由判斷實施證券交易的不當行為。通過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防止投資者上當受騙,同時在投資者利益受損時提供適當的救濟渠道和措施。
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要求證券發行人在證券發行和流通的各個環節中,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眾披露與其證券有關的所有信息,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平原則是指證券發行和交易中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公平保護。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能享有證券法規範範圍之外的特殊權利,證券市場各類主體都不應受到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上,公平對待證券市場的所有參與者,不偏袒任何壹方,平等、公正地適用法律。
3.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參與證券和證券發行交易,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任何幹涉。
補償原則是指證券市場主體在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中,應當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任何壹方都不得無償占有或者剝奪他人的財產,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不欺詐、不欺騙,信守承諾,禁止壹切虛假、隱瞞、欺詐、誤導等對證券市場造成損害的行為;禁止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
4.政府統壹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證券市場的失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市場機制本身能夠解決的。這不僅會增加交易成本,惡化資源配置,損害投資者利益,還會阻礙證券市場的高效有序運行,從而危及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這就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從全社會利益出發,對證券市場實施集中、統壹、高效的監管。然而,政府不是萬能的。在保證政府依法高效監管的前提下,必須充分發揮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管理中的作用。同時,政府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壹切行為都必須在法律的監督之下,不能超越法定的權限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