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應急管理法制和標準滯後,不能滿足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法律依據不足,規則和標準不完善。
二是地方應急管理機構建設進展緩慢。《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壹個五年規劃》明確提出,“建設國家、省、市三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目前,仍有42%的市(地)未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正在層層遞減。已建立的省市應急指揮機構大多功能不完善、人員少、不完全到位,遠不能滿足當前應急管理的需要,難以履行職責。
三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不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綜合協調機制不健全,應急資源部門分割問題較為突出。有關方面的工作機制需要進壹步理順。
四是應急救援隊伍體系有待進壹步豐富和完善。缺乏應對重大復雜事故的大型專用裝備,難以滿足跨地區、跨企業處置特別重大復雜事故的要求;企業專兼職隊伍投入不足,裝備陳舊,隊伍分布和裝備水平滯後於本地區經濟發展,不能滿足安全生產形勢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社會救援力量缺乏組織和引導,難以發揮其積極性和社會效果。
五是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有待進壹步加強。應急預案管理仍然薄弱;應急預案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差;部分計劃格式不規範,要素不全,計劃銜接性差。
六是應急救援技術保障能力薄弱。應急平臺體系尚不完善,研發和檢驗能力有待加強。現有的應急平臺尚未實現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重大危險源和高風險生產過程的監控、監測和預警系統尚未建立。
七是應急訓練和演練體系不完善,現有訓練和演練能力與實際需求仍有較大差距。缺乏專業的國家、省、市應急培訓和演練。訓練設施和模擬實戰訓練體系不完善,訓練使用的教具、演練裝置和設備性能落後。
八: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管刻不容緩。近年來,我國礦業、石油、化工等行業快速發展,重大危險源數量大幅增加,水平不斷提高。我國重大危險源的實際數量、分布和動態情況不清,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信息不夠完整準確,重大危險源監控網絡尚未建立,政府主管部門缺乏有效手段對各地區重大危險源進行控制和管理。
九:應急管理的經濟政策缺失比較嚴重。緊急救援費用難以得到補償。大部分救援隊在參與事故救援時,物資損失和交通費用得不到補償,救援積極性嚴重挫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存在較大資金缺口。缺乏對救援人員的待遇、獎勵、撫恤以及救援車輛免交過(橋)費等經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