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公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書面反饋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公司法》另有規定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式也因決議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必須由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作出特別決議。根據《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延伸資料根據《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的基本信息: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性質(定期或臨時)。
2.會議通知和出席會議的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和方式;出席會議股東情況及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通知全體股東15。
3.主持會議: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壹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會議(應附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的委任書)。
4.會議決議: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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