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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應當在上壹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不定期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公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後10日內書面反饋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公司法》另有規定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式也因決議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必須由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作出特別決議。根據《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延伸資料根據《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的基本信息: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性質(定期或臨時)。

2.會議通知和出席會議的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和方式;出席會議股東情況及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通知全體股東15。

3.主持會議: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壹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會議(應附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的委任書)。

4.會議決議: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百度百科-股東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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