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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關門合法嗎?

小區關門是否違法,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有確切的證據表明壹個社區有很多被感染的病人,如果不封閉,可能會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有權對小區作出封閉管理的決定。此時,行政機關作出小區封閉管理的決定,並不構成對公民遷徙自由權的侵犯。

相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某個社區存在病毒感染者,那麽行政機關此時無權決定關閉該社區。此時行政機關做出小區封閉管理的決定,是對公民遷徙自由的侵犯。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和肺炭疽已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蔓延趨勢,或肺鼠疫和肺炭疽疫情已波及兩個以上省份並有進壹步蔓延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正在蔓延。

4、發生或傳入新的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並有蔓延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重大疾病毒株、毒株、致病因子等損失事件。

6.周邊地區和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害我國健康安全。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三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的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公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疫區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進出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封鎖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但是,封鎖大中城市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或者邊境關閉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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