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如下:
1.寫起訴狀,首先要寫清楚原被告雙方的基本信息,然後列出訴訟請求,最後把事情的始末寫清楚;
2.攜帶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復印件,證據原件及復印件到當地法院立案庭備案;
3.立案後,法院會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向原告送達舉證通知書。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需要到居住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然後起草起訴狀,準備證據,將起訴狀和證據提交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法院受理此案,它將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然後,法院安排並向雙方發送傳票。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參加庭審。法院作出判決後,發布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