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檢方打算起訴到哪裏?

檢方打算起訴到哪裏?

發生糾紛需要起訴的,可以向居住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具體案件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就是要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要求法院通過審理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起訴必須由依法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公民或法人進行。在我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只有在被告知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偵查的情況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才能提起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和被侵害的法人提起。

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如下:

1.寫起訴狀,首先要寫清楚原被告雙方的基本信息,然後列出訴訟請求,最後把事情的始末寫清楚;

2.攜帶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復印件,證據原件及復印件到當地法院立案庭備案;

3.立案後,法院會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向原告送達舉證通知書。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需要到居住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然後起草起訴狀,準備證據,將起訴狀和證據提交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法院受理此案,它將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然後,法院安排並向雙方發送傳票。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參加庭審。法院作出判決後,發布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 上一篇:齊齊哈爾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 下一篇:筆畫的順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