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治十二年設立:“凡滿、蒙、漢軍官、兵等。,除叛國罪外,殺害祖父母、父母、親屬、叔伯兄弟,殺害三非死罪;凡犯死罪,並考察其父、父、親屬、叔伯、兄弟及其在戰鬥中陣亡的後代,準予免死壹次。自己遠征受過重傷,入伍前有過戰鬥力的也允許免死壹次】。
2、用鞭刑、枷號代替刑罰,“罪”。
五刑,即刑、杖、徒、流放、死刑,自隋唐以來歷代都有,大清律也有同樣的規定。如果旗手犯罪,要用鞭子、杖、徒、無賴來處罰,換成鞭子、枷。這就是所謂的對旗手的“異罰制”。
“如果旗手犯了罪,他將按照鞭子的數量受到懲罰。迫使部隊留守和移動,避免派遣和派遣,分別鞭笞”,也稱為鞭笞,即在監獄外面鞭笞,以揭露他們所犯下的罪行。枷號打折的具體法律相當輕,比如僅次於死刑的充軍,可以用枷號抵70到90天,甚至犯死罪的人也可以用枷號(真正犯死罪的人不能)。對此,《清史》的作者們可以解釋得直白壹點:“旗命則入檔,強則中招。公魏本根,不離則犯徒,飄流矣。”
清朝沿明沒有官職,但類似的“滅旗登記”,即把旗手降為漢人,是對旗手的壹種獨特的懲罰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旗手鞭打工作人員有罪,每人負責幾鞭;違軍、軍、徒免發,以枷號代之。鐐銬、棍棒的刑罰,在執行中以板子代替,有轉換方法,故稱“折責”。清初用於拐杖和拐杖的木板,也就是古代的拐杖,是用竹子或木頭做的,所以拐杖重,拐杖輕。旗手做了壹根棍子,換成了鞭子。
3.旗轄區的專業化。
根據大清律,如果犯罪雙方都是旗手,則不受州縣審判。八旗士兵、閑散家屬等。,凡犯鐐銬、棍棒之罪者,關將照常回到朝廷,即由旗犯鐐銬、棍棒之輕罪,由其旗審判。雍正十三年規定八旗所有案件由刑部辦理,但“細節仍由旗部審理”。也就是說,罪有應得的人在徒弟之上,只能送到刑部受審。康熙二十四年,在江寧、杭州設總監。次年3月起,八旗駐防的Xi安、靖州、鎮江、撫州、廣州等地也設立了1個主任。三十七年,因直隸總督於成龍之邀,設立滿語總監同知,派駐保定審理打旗手案件,後又增設張家口同知、天津同知、通州同知,分別審理案件。關於康熙駐防八旗壹般都有知事,乾隆人小軒說:“旗在外的州制,不歸漢人官員管轄。若與民爭,總督府會理解此事,知朝廷。八旗遍布各地。
4.旗人刑罰執行的專業化。
比如砍頭做決定的,可以減為等待入獄,紋身會刺手臂而不是臉。不僅八旗有專門負責人民訴訟監獄的主任,而且“主任知道府衙有自己的監獄”,即各旗有專門的監獄。從乾隆四十三年開始,就確立了如果駐軍有秋審犯人,就關押在同治監獄,不釋放。
有專門關押犯人的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