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人應當負責賠償:
(1)火災和爆炸;
(二)雷電、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凍、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突發性地面沈降;
(3)飛行物體和其他空中物體的墜落。
因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對因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搶救保險標的或者防止災害擴大而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也應當負責賠償。
第六條因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損壞,造成停電、停水、停氣,給保險標的造成直接損失的,保險人還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應當負責賠償。
修改本段,免除第8條中保險人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壹)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二)行政行為或者司法行為;
(3)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騷亂、政變、叛亂和恐怖活動;
(4)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5)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汙染和其他放射性汙染;
(6)空氣汙染、土地汙染、水汙染等非放射性汙染,但保險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汙染不在此限;
(7)固有的或潛在的缺陷、自然損耗、保險標的的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溫度)的變化、正常水位的變化或其他逐漸原因、物質本身的變化、黴變、潮濕、鼠咬、蟲咬、鳥啄、氧化、腐蝕、滲漏、自燃和烘烤;
(八)水箱和水管爆裂;
(9)盜竊、搶劫。
第十條本保險合同責任範圍以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