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受債權轉讓法管轄。對此,《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第六章關於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規定:
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二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
3.《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權利。”
債權轉讓合同中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的區分:
債權也是公民民事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意義上的債務和債權含義廣泛,不能簡單理解為欠錢。債是指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可以簡單表述為請求特定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民事權利。
債權讓與即債權讓與,是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這裏的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方是受讓人。債權轉讓在雙方達成協議時發生法律效力,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讓與新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新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以上是對保理和債權轉讓區別的回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壹條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或已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應收賬款債務人提供融資、管理或催收應收賬款、支付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保理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業務種類、服務範圍、服務期限、基本交易合同、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