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重於形式:“實質”強調經濟業務的經濟本質,“形式”強調經濟業務的法律形式。實質重於形式,要求企業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不應僅以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就是註重交易的本質,而不是形式。比如,從形式上講,企業並不擁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但實質上,企業擁有長期使用權,與資產的使用壽命相似,因此可以將資產作為自有資產處理。
關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內涵,國內外學術界仍存在諸多爭議和分歧。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壹是實質重於形式,這是對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例如,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實質作為“對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要求企業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不僅僅是基於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
我國許多會計學者也將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征歸結為實質重於形式。第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對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和會計確認與計量原則的修正和限制。例如,IASC認為,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意味著,如果信息想要真實地反映它打算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項,就必須根據其實質和經濟現實,而不僅僅是根據其法律形式加以說明和反映。
我國也有不少學者認為實質重於形式,這是對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和會計確認、計量原則的修正和限制。然而,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核算,而不僅僅是根據其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卻沒有明確指出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內涵和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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