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狀副本後,應當認真分析起訴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承認確鑿的事實,接受合理的要求;對於沒有根據的事實和不合理的要求,準備事實和證據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
起訴的具體流程:1。寫壹封投訴信,內容包括妳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出生地、住所和聯系方式。請求的項目。事實和理由。2.寫完起訴狀,收集證據材料。3.到就近的人民法院起訴。壹般都是去法院的立案庭起訴,由工作人員接待。4.來立案大廳起訴,工作人員會接待,審核妳的起訴材料,決定是否受理起訴。
案件受理後,工作人員會提示妳提交證據。然後法院會聯系被告人,通知他在約定的時間開庭。受理案件後,要及時咨詢相關法律人,得到專業指導。壹般政府部門都有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是免費的。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
1.案件受理費:包括壹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申請破產;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4.不繳納案件受理費: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行政賠償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