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次性傷殘津貼,這是我7個月的工資;
2、醫院夥食補助,應以具體的醫院發票為準;
3.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認定工傷的程序如下:
1,應用。單位應在壹個月內申請鑒定。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職工應當在壹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時應當準備相關材料。
2.調查。勞動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3.身份證明。壹般來說,確認是在60天內進行的。
處理工業事故的程序:
1,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工會可以在1年內提出申請。
2.工傷認定不壹致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3.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出現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可以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根據傷殘等級鑒定,按照法律規定支付。
6.在鑒定結論作出後1年內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鑒定,按照新的鑒定結論支付賠償金。申請工傷認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要求享受工傷待遇。仲裁後,如果不服,可以進入訴訟程序。仲裁前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向勞動部門申請。先申請工傷認定,再認定理賠。
總結壹下,輕微工傷的理賠程序:先進行工傷認定,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出來後,用人單位會根據傷殘等級協商賠償。用人單位不予賠償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