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增值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
(1)不動產投資和合資免稅
以不動產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壹方以土地(不動產)作為股份投資或將不動產作為聯營條件轉讓給被投資、聯營企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上述房地產以投資、合資方式再轉讓的,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關於合作建房免稅問題。
壹方出地,另壹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後按比例劃撥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轉讓完成後,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不適用於以土地(房地產)為股份的任何投資或聯營, 投資、合資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或者投資、合資建設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二。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根據產權轉讓文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征收印花稅。
第三,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以下列方式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的,視同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或者贈與房屋,征稅: (壹)以土地、房屋所有權作為價款投資入股。
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契稅。契稅稅率3-5%。
四。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說的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確定。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而不屬於資產內部處置的,應當按照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第三條規定,企業自制資產的銷售收入,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發生時企業同期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對於屬於外購的資產,可以按照購買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壹條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並承擔契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以作價出資(入股)、抵債、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