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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是什麽意思?

起訴書意味著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結束,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是指檢察院起訴刑事被告人,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質性審判的法律文件。

首先,收到起訴書的下壹步

1.為使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2.答辯書應當記錄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二,起訴意見與起訴書的區別

1,起訴意見書是對偵查機關(公安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工作的總結。起訴意見移送檢察院,是檢察院審查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的依據,也是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的依據。

2.起訴書也稱起訴書,是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犯罪,請求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起訴書代表總檢察長的意見,交給法院和被告。

三、去法院辦理起訴書需要註意什麽?

1.如果法院通知領取起訴書,法院可以在通知領取起訴書後離開。

2.如有必要,可以向法官表達對起訴書的想法和意見。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他還可以就起訴書的內容向被告提出壹些問題。

3.如果被告不想談,可以在收到起訴書後直接離開,法院不會限制他的自由。

4.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170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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