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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設施和交通工具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交通工具以載人為主。運輸工具運送人和貨物。

如何區分破壞交通工具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

(1)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傾覆,破壞、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這是壹種以交通工具為特定破壞對象,危害公眾安全的犯罪。

1,侵權對象:交通安全。犯罪對象限定為五種大型交通工具:火車、汽車、電車、輪船、飛機。所謂“在用車輛”,既包括正在行駛、航行的車輛,也包括臨時停放在車庫、路邊、碼頭、機場並已投入運輸、隨時可能啟動的車輛。如果正在制造、維修或存放的車輛被破壞,則不能構成本罪。

2.客觀上講,是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足以使其傾覆、毀壞,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只要行為人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足以造成傾覆毀壞的危險,無論是否實際造成嚴重後果,都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的行為在具體案件中是否造成了足夠的傾覆或者破壞的危險,必要時應當邀請相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車輛傾覆毀壞,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2)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造成傾覆、毀壞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的危險,危及公眾安全的行為。這是壹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1,侵害的對象是公安。

2.在犯罪客觀方面,實施了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只要破壞行為的危險性足以導致車輛傾覆、毀壞,如在海上移動浮標,其危險性足以導致船舶觸礁,本罪就應成立;船舶是否觸礁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破壞的對象是關系到公眾安全的交通設施。關於“高速公路”的範圍,凡是汽車(包括大型拖拉機)和有軌電車能夠通行的道路,都應視為高速公路。必須實施破壞行為,包括破壞交通設施本身,使交通設施失去應有性能的行為,如拆除鐵軌、拔出枕木、損壞標誌、熄滅燈塔上的燈光、在道路或機場上挖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四條凡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行人、乘車人和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團體、企業、學校和其他組織應當經常教育本單位的工作人員遵守本條例。任何違反這些規定的人都有權勸阻和控告。

第六條駕駛車輛、駕駛或者騎行牲畜,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第七條車輛和行人必須各行其道。通過道路的車輛或者行人應當優先通行本道路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本條例未規定的情況下,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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