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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違反勞動法哪條?

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違反了《勞動法》第五十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合理的工作和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工資。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1.拖欠工資多少天算違法?

1.拖欠30天工資是違法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是按月支付的,用人單位不按月支付是違法的;月薪包括工人的基本工資和其他版稅。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關於賠償拖欠三個月以上工資的規定

1.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另外,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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