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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本條規定,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即“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般證明規則。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比較刑事訴訟法第51條公訴案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制度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不同於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在刑事訴訟中,壹般由公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即國家行政機關壹般承擔舉證責任;但是,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或訴訟地位,舉證責任主體也不是固定在原告或被告身上,而是由原、被告按照壹定的分配原則共同承擔。由於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平等地位,他們有相同或相似的條件了解案件的真相。在訴訟中,當事人面臨著同樣的收集損失、調查和提供證據的機會。因此,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由不同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更能體現訴訟的公平正義。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在特殊情況下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壹定的證據。這些情況主要包括:壹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檢驗的證據。第四,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認定。除上述四種情形外,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其余情形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法律上明確規定有原告提供被告有罪的證據,在個人債務案件中經常使用。被告還需要提供自己無罪的相關證據,更能體現訴訟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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