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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中的法律解釋規則

法律解釋是指某壹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策、公平正義理念、法學理論和實踐,對現有法律規範和法律條文的含義、內容、概念、術語和適用條件所作出的解釋。它在法律運用中的規則及其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1)語法解釋語法解釋是指為了闡明法律的內容和意義,對法律條文的語法結構、文字安排和標點符號進行分析。(2)邏輯解釋邏輯解釋是指運用形式邏輯的方法對法律結構進行分析,以獲得對法律的準確理解。(3)系統解釋體系解釋是指分析壹項法律規範在整個法律體系及其下屬法律部門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其內容和意義。(四)歷史解釋歷史解釋是指通過研究法律文件制定時的時間、地點、條件等歷史背景材料,或者將本法與歷史上類似的法律規範進行比較,闡明法律規範的內容和含義。(五)目的解釋目的解釋是指從制定法律的目的出發對法律進行解釋。這些方法有時結合使用。在壹些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上,解釋者往往同時使用多種方法。我國法律解釋制度的基本含義是,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是法律解釋制度的核心和主體。在法律解釋權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其目的和任務是對“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明確”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法律規範進行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目的和任務是解決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在三種解釋的關系中,立法解釋是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在法律解釋方面,立法解釋的效力最大,其他國家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效力不及立法解釋。(1)立法解釋對立法解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區別在於對立法解釋的主體即立法機關和立法解釋的客體即法律的理解不同。在中國,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部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二)行政解釋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和依法自行制定的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作出的解釋。(三)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就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共同作出的解釋。司法解釋與檢察解釋如有原則性分歧,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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