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並對公眾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原則,貫徹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和補充。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發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成立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組成,由國務院主管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國家突發事件應對的統壹領導和統壹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衍生問題:
什麽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主要傳染病疫情:
指傳染病的暴發和流行,包括鼠疫、肺炭疽、霍亂的暴發,動物間鼠疫、布魯氏菌病、炭疽的流行,乙類、丙類傳染病的暴發,或多人死亡,罕見或消失的傳染病,新發傳染病的疑似病例。
2.不明原因的群體疾病:
是指在壹定時間內(壹般為兩周內)相對集中的地區(如醫院、自然村、社區、建築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同時或相繼發生三例以上臨床表現相同的病例,且病因不能由縣級以上醫院組織的專家診斷或解釋,並有重癥和死亡病例的疾病。
3.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
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包括30人以上中毒或1人以上死亡的飲用水和食物中毒;短時間內發生3人以上職業中毒或1人死亡。
4.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包括醫源性感染的爆發;因藥物或免疫接種、嚴重威脅或危害公眾健康的水、環境和食品汙染、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丟失和泄漏、生物、化學、核輻射等恐怖襲擊造成的群體反應或死亡;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體急性中毒事件。
具有潛在威脅的傳染病異常動物宿主和病媒生物,學生因意外自殺或他殺死亡1人以上,以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臨時規定的其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