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起喝酒無事故,無任何責任;
2.如果因為壹起喝酒發生意外,壹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
與人飲酒時,飲酒人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有四種:
1.強迫性勸酒,如使用“朋友別喝夠了”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醉酒不省人事、無自制力的情況下勸酒;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喝酒,誘發疾病;
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飲酒人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人未將其送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的;
4、酒後駕車未勸阻造成車禍等損害的。在責任分配上,壹般認定醉酒者承擔主要責任,飲酒者承擔次要責任,即飲酒者壹般應在10%至30%範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桌飲酒致死賠償標準如下:
1.作為同桌喝酒的人,有過錯的,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應當酌情分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同桌喝酒的人故意喝酒或者試圖勸對方喝酒的,可以認定為過錯;
綜上,同壹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告知的義務,對醉酒人負有關心、照顧、護送的義務。飲酒人在醉酒狀態下發生傷亡時,應由自己承擔主要義務。如果* * *同桌酒友在飲酒過程中和飲酒後未盡到義務,在飲酒造成人員傷亡時,同桌酒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同桌酒友因自身過錯可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179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