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以下兩點需要特別註意。
1.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是起訴書的重要內容,應盡可能詳細描述。
(1)被告的姓名應以其身份證或戶籍信息為準,如有曾用名也應註明。被告壹欄不應該寫綽號。
(2)至於被告的年齡,只寫出生日期,不寫多大,是“壹歲”還是“虛歲”。
(3)註明身份證號碼。身份證是確定被告人身份的法律文件,含有豐富的關於被告人基本情況的內容,應當按照法律安排書寫。
(4)起訴書中應同時寫明被告的籍貫和出生地。
(5)敘述被告人的受教育程度應以其人事檔案或戶籍材料中的記載為準,而不能僅依據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被告人確實是文盲的,應當標明“不識字”;只認識幾個字的,要標為“半文盲”。有的起訴書上標註的是“文盲或半文盲”,不嚴重。
(6)被告無職業的,應寫“無業”。壹般不寫下崗、待崗、失業等。無論下崗、待崗、失業等。,其實沒有什麽職業,所以都可以歸為無業。如果被告已經退休,應寫“退休”。如果被告是農民,其職業應寫成“農民”;如系在校學生,應註明“學生”。
(7)起訴書中壹案多名被告人的順序,應當按照首要分子、主犯、從犯、從犯的順序敘述。沒有區分首要分子、主犯、從犯的,應當根據各自的犯罪情節或者社會危害性確定順序。
2、敘述案件事實時,應註意:
(1)指控的犯罪事實應圍繞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來寫,與定罪量刑無關的內容無需描述。
(2)被告人犯數罪的,壹般應按“先重後輕”的順序描述;如果被告人多次犯罪,可以按照同壹犯罪的時間來描述,即“前後”的順序。
(3)如果壹案有幾個被告人,且都是* * *共犯,又是個別犯罪人,壹般應采用“先合後分”的敘述方法。
(4)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具有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中止或者預備形態的,應當在案件事實中予以說明。
(5)對案件事實的敘述應當詳細、適當。簡單的案例可以簡單寫,但要防止過於籠統和跳躍,讓人壹頭霧水;重大、復雜、有影響的案件需要寫得詳細,但要避免繁瑣、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