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
壹.投資補貼
當項目建設投資較大,使用者的費用無法完全覆蓋時,政府可以無償提供部分項目建設資金,以緩解項目公司的前期資金壓力,降低整體融資成本。
通常情況下,政府的投資額應在制定項目融資計劃時或簽訂PPP項目合同前確定,並在合同中規定為政府的壹項義務。投資補貼的分配通常不與項目公司的業績掛鉤。
第二,價格補貼
在關系民生的公共產品或服務領域,政府為了穩定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水平,保障人民的基本社會福利,通常對特定產品或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如果由於定價或指導價過低,用戶的支付不能覆蓋項目的成本和合理收益,政府通常會給予項目公司壹定的價格補貼。比如地鐵票價補貼。
此外,政府可以通過無償劃撥土地、提供優惠貸款、貸款貼息、投資入股、放棄政府股東在項目公司的分紅權、授予項目周邊土地和業務開發收益權等方式,有效降低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成本,提高項目公司的整體收益水平,保證項目的商業可行性。
擴展數據
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南》的通知
第十六條運營補貼支出應根據項目建設成本、運營成本和利潤水平合理確定,並按不同支付方式計算。
對於采用政府支付模式的項目,政府在項目運營補貼期內承擔全部直接支付責任。政府每年的直接支付包括:年平均建設成本(折算成每年的現值)、年運營成本和合理利潤。計算公式為:
對於采用可行性缺口補貼模式的項目,政府將在項目運營補貼期內承擔部分直接支付責任。政府每年直接支付的金額包括:年平均建設成本(折算成每年的現值)、年運營成本和合理利潤,減去用戶每年支付的金額。計算公式為:
n代表換算的年數。財政運行補貼周期是指財政部門提供運行補貼的年限。
參考資料:
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示範》
參考資料:
財政部-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