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象不同。限制消費者可以是被執行人、被執行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而無信托的被執行人只能是被執行人。
2.術語不同。限制高消費的時間是直到被執行人的義務履行完畢,而失信被執行人的時間壹般是義務履行完畢後五年。
3.限制是不同的。限制高消費規定被限制人不得有九種消費行為,壹旦失信人被列入名單,將處處受限。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條件包括: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綜上所述,雖然失信被執行人和被限制的消費者都是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受到限制,但二者在法律定義、限制範圍、法律後果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因此,個人或企業在日常生活中應遵守法律法規,避免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或成為限制消費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