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我認為在刑事訴訟中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某些案件要指定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是錯誤的。

我認為在刑事訴訟中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某些案件要指定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是錯誤的。

1.規定刑事訴訟中應當指定律師為部分被告人辯護是錯誤的。

2.指定辯護是指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辯護。這項辯護是免費的。

3.指定辯護只適用於特定被告。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指定辯護體現了法治社會對公正文明刑事司法的要求。在依法公開審判中被證明有罪之前,所有被告都應被視為無罪。既然他是無辜的,就應該同樣按照公平正義的原則,保護被告人正確有效地行使上訴權。這也是國際公約明確規定的刑事訴訟原則之壹。

5.《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三十九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四十二條下列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盲人、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壹)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其他需要委托律師提供辯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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