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辯護是指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辯護。這項辯護是免費的。
3.指定辯護只適用於特定被告。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指定辯護體現了法治社會對公正文明刑事司法的要求。在依法公開審判中被證明有罪之前,所有被告都應被視為無罪。既然他是無辜的,就應該同樣按照公平正義的原則,保護被告人正確有效地行使上訴權。這也是國際公約明確規定的刑事訴訟原則之壹。
5.《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三十九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四十二條下列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盲人、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壹)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其他需要委托律師提供辯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