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指派,以其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技能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者。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前提是受委托人委托或者由法律援助機構指定。
對於因對方第壹次訴訟而產生的二審訴訟案件,法律並沒有規定對方必須委托律師參加訴訟,也就是說,當事人既可以委托律師,也可以選擇委托律師參加二審訴訟,應當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需要自由決定。
當然,如果當事人不具備相關專業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庭參與經驗,建議盡量委托律師參與訴訟。只有這樣,他們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盡可能的保護。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理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僑居國外的中國人* *和中國公民送交或委托的委托書,必須經中國人*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人民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人民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當地愛國僑團認證。
律師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實施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