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試用期內,員工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根據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這壹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到時候他們可以離職。但勞動者應按規定保留離職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因此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免費),拿回自己的工資。如果公司回復員工提交的離職申請,並向員工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很可能涉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很可能會被判違法辭退,並支付員工賠償金。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既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也保護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也明確規定,勞動者需要提前向用人單位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