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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制法的法律內容

在法律上,奴隸不是權利的主體,而是權利的客體——物。奴隸主可以隨意處置奴隸,就像處置自己的財物壹樣,可以買賣,可以贈與,可以繼承,甚至可以屠殺,可以作為祭品。主人殺害和傷害奴隸不僅免於任何法律責任,而且是奴隸制法律所承認和保障的壹項重要權利。如果另壹個人殺死或傷害奴隸,不認為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只負責賠償失主的財產損失(《漢謨拉比法典》第219條和第220條)。凡偷盜或藏匿奴隸,協助奴隸逃跑,或除去他人擁有的奴隸的標誌者,均視為犯罪,處以重刑,甚至死刑(《漢謨拉比法典》第15、16、19、226、227條)。除奴隸外,奴隸主的其他私有財產,如土地、房屋、牲畜等。,在奴隸制法中也有極其嚴格的保護條款。如果奴隸侵犯了奴隸主的財產,就會被處死。《漢謨拉比法典》282條中,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款有100多條,侵犯私有財產要判死刑的條款有30多條。羅馬的《十二銅表法》規定,如果債務人不還債,債權人可以逮捕他,用連枷或手銬把他賣到國外,或者處決他,甚至把他切成碎片(《十二銅表法》表3第2、3、5、6條)。

公開規定自由民之間的不平等地位。奴隸制法不僅明確規定了奴隸的無權地位,而且明確劃分了自由民內部的不同等級及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在中國古代,禮嚴格劃分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界限,維護了奴隸主的特權地位和奴隸主內部的上下級關系,即所謂的“別親昵之節”(《禮記》三年壹問)、“領主之令,區分貴賤”(《禮記·中庸》)。為了達到這壹目的,統治者采取了“親吻”和“尊重”等措施(《禮記·谷亮成元傳·喪註》)。“親親”就是按照宗法關系區分貴賤,這樣親疏為貴,任用官員就是任人唯親。“尊重”是指所有平民和奴隸都必須尊重奴隸主和貴族,不得違抗;下級奴隸主也要尊重上級奴隸主,不允許“犯罪”;還有壹條規定是“不能對庶人舉行儀式,也不能對醫生進行懲罰”(《禮記·曲禮》)。這些都說明,中國的奴隸制法律是壹部階級不平等的奴隸主專政的等級公開的法律。《十二銅表法》也以表11中最殘酷的法律條文禁止平民與貴族通婚。此外,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女性的無權地位和父權制支配家庭的絕對權力在奴隸制法律中也非常突出。中國西周的禮制規定“男帥女從”(《禮記·郊祀特》),保證了丈夫統治妻子、妻子從屬於丈夫的男女不平等地位。孩子的命運也應該完全掌握在父母手中,甚至父親也有殺死孩子的權力。《漢謨拉比法典》第117條規定:“自由民因債務出賣自己的妻子、兒子或女兒或將其交為債奴的,應在其購買者或債權人家中服務三年;他們的自由應該在第四年恢復。”古希臘、古羅馬等國家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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