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規定自由民之間的不平等地位。奴隸制法不僅明確規定了奴隸的無權地位,而且明確劃分了自由民內部的不同等級及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在中國古代,禮嚴格劃分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界限,維護了奴隸主的特權地位和奴隸主內部的上下級關系,即所謂的“別親昵之節”(《禮記》三年壹問)、“領主之令,區分貴賤”(《禮記·中庸》)。為了達到這壹目的,統治者采取了“親吻”和“尊重”等措施(《禮記·谷亮成元傳·喪註》)。“親親”就是按照宗法關系區分貴賤,這樣親疏為貴,任用官員就是任人唯親。“尊重”是指所有平民和奴隸都必須尊重奴隸主和貴族,不得違抗;下級奴隸主也要尊重上級奴隸主,不允許“犯罪”;還有壹條規定是“不能對庶人舉行儀式,也不能對醫生進行懲罰”(《禮記·曲禮》)。這些都說明,中國的奴隸制法律是壹部階級不平等的奴隸主專政的等級公開的法律。《十二銅表法》也以表11中最殘酷的法律條文禁止平民與貴族通婚。此外,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女性的無權地位和父權制支配家庭的絕對權力在奴隸制法律中也非常突出。中國西周的禮制規定“男帥女從”(《禮記·郊祀特》),保證了丈夫統治妻子、妻子從屬於丈夫的男女不平等地位。孩子的命運也應該完全掌握在父母手中,甚至父親也有殺死孩子的權力。《漢謨拉比法典》第117條規定:“自由民因債務出賣自己的妻子、兒子或女兒或將其交為債奴的,應在其購買者或債權人家中服務三年;他們的自由應該在第四年恢復。”古希臘、古羅馬等國家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